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18-02-27 06:44:36 点击量:2466
皖教秘师〔2018〕8号
各市、省直管县教育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省直有关单位: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,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,根据原国家教委、原人事部、财政部颁发的《特级教师评选规定》(教人〔1993〕38号)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、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、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。
二、评选名额及构成
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,其中中学(含中职、教师进修学校、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)130名,小学(含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)130名。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中小学,参加所在市、县的评审推荐。
特级教师的推荐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,向特教教师倾斜。根据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(2015—2020年)的通知》,评选特级教师,对乡村教师实行切块单独评审。各市、省直管县根据分配名额,可按1:1.2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,其中,专任教师不低于80%,校园长、专职教研员不超过20%;乡村教师不少于15%;50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%。
三、评选条件
1、年龄要求。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,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(含2年)的教师申报从严控制;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,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,均不能申报。
2、其他条件见《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(试行)》。
四、评选办法及程序
评选特级教师遵循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好中选优、宁缺勿滥”的原则,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:
1、推荐提名
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,动员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。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,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。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本校(单位)公示,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、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等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报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。
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、财政部门,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、纪检监察、计划生育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,通过全面、严格的考核,确定推荐上报人选,并填写《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》,连同个人有关材料,报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。
各市、省直管县成立“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”。评审推荐委员会一般由17至21人组成(出席评审推荐会议,不少于15人),组成人员为各市、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、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,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。评审推荐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。
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各市、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、财政部门审核后,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,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。
2、业务考核
省教育厅通过无生上课(说课)、答辩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业务考核,并对推荐人选定的论文(或论著)代表作组织水平鉴定。
3、评审及审批
省成立“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”,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。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审核,确定正式候选对象,经公示无异议后,报省政府审批。
五、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
(一)报送材料要求。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报送的材料有:
1.市、省直管县推荐人选报告和评审推荐工作小结;
2.《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》(见附件4,须盖省辖市人民政府章)一式2份;
3.《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》(见附件3)一式3份;
4. 各市、省直管县汇总所有申报特级教师推荐人所选定的论文(论著)代表作,填写《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》(见附件5)。在报送代表作原件的同时,需提交复印件和电子稿,复印件提供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、目录和正文(所在单位验证盖章);电子稿提供(word或pdf格式均可),以作者姓名命名文档,以U盘方式报送。
各市、省直管县教育局要对所推荐教师提交的论文(论箸),包括送鉴论文(论箸)电子档(含PDF和Word格式)真实性进行审核,并出具真实性证明。
5.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(其中涉及到证件、证书的,可提供复印件,并由所在单位验证盖章并签名)。
(二)时间安排。各省辖市于2018年4月23日至27日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送省教育厅。2018年5月,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业务考核。2018年7月,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。2018年8月底前公示初步人选名单并报请省政府批准。
六、奖励办法
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,由省政府授予“安徽省特级教师”荣誉,颁发荣誉证书,并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,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。
特级教师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,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,退(病)休后,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待遇不变。
附件:1、安徽省特教教师评审标准
    2、安徽省第十二批特教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
    3、安徽省特教教师评审表
    4、安徽省第十二批特教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
    5、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
安徽省教育厅       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安徽省财政厅
2018年2月10日
 
特级教师评选

上一篇: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
下一篇:关于做好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候选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

主页    |     学校概况    |     党建之窗    |     教学管理    |     教育科研    |     学校动态    |     学生管理    |     后勤保障    |     团委工会    |     文艺天地    |     校史校友    |